2004年9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坐堂问案
类别:知识产权类
  关键词 奥运标志 专用权
  问:广告中使用“北京2008”字样侵犯“奥运”标志专用权吗
  今年,我开了家专营外语学习用品的商店。雅典奥运会上体育健儿掀起夺金狂潮,国人非常振奋。正值开学期间,为了吸引学生和家长注意,我印制了一些广告单散发,使用了“我助学子轻松学外语,北京2008交四海宾朋”等用语。但没几天,工商局找到我,说我侵害了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并处罚了我。请问:为什么没有使用“奥运”字样仍构成侵权?如何才能合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读者 周红
  答:为营利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经权利人许可
    根据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除国际奥委会标志、“奥运”等专有名称、中国奥委会标志、北京2008年奥申委标志外,“北京2008”等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标志,也属奥林匹克标志,由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依法享有专有权。未经上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凡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需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你未经许可,擅自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北京2008”字样,目的是更好地销售自己的商品,显然属于“为商业目的使用”,因此,该行为已构成侵害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对侵权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你希望合法地使用该标志,应与相关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以使你可以在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合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